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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赌博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乡**村村委会干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0年4月11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诏安县**乡**村沈某丙旧农居内利用扑克牌赌“木杀”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4月30日,该赌博场所被诏安县公安局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沈某甲及抽头渔利款110元等。至被查获时,沈某甲、沈某乙共抽头渔利2728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沈某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沈某丁等9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金额为27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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