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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沈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3********,汉族,中专文化,诏安县****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诏安县******号房屋开设赌场,以赌扑克牌的方式供吴某某、沈某丙等29人聚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沈某乙明知沈某甲开设赌场仍将其所有的诏安县******号房屋无条件提供给沈某甲作为赌博场所。

经查,现场扣押被告人沈某甲抽头渔利所得12950元,据沈某甲估算,其于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约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丙、吴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29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将自有房屋提供给他人用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拱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乙现被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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