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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南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中队的协管员刘某某等人在南安****路段拦下一辆闽******号货车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货车载的沙子存在滴洒漏,又没有环保标志且存在超载。货车司机陆某某即用电话通知车主即被告人沈某甲。被告人沈某甲接到电话后招集了被告人沈某乙与沈某丙(已行政处罚),由被告人沈某甲驾驶一部闽******号雷克萨斯小车载被告人沈某乙及沈某丙来到现场。因闽******号货车存在超载,被告人沈某甲怕协管员报交警部门,就指使货车驾驶员陆某某将货车强行开走,在陆某某要将货车开走时,沈某丙将在货车前拍视频的协管员饶某某推到旁边。陆某某将货车开走后,为了不让协管员驾驶执法车辆拦截,被告人沈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乙驾驶闽******号小车挡在巡逻的皮卡车前。随后,协管员刘某某驾驶巡逻摩托车载协管员陈某某要去拦截货车,被告人沈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乙驾驶闽******号小车从中间车道变道到第三车道,将在其车辆左边同向行驶的执法摩托车强行别停。

被告人沈某甲收到南安市公安局的传唤证后,于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乙收到南安市公安局的传唤证后,于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通话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截图、过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安市区城市管理协管员服务外包合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洪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石某某、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及涉案人沈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现均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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