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1997年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
被告人沈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沈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2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6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三组范围内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欺压百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06年初的一天,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村民通过投票选举,选出新任组长沈某丁后,被告人沈某甲对选举的结果不满,现场大声辱骂村民,扰乱选举秩序,寻某甲、寻某乙对沈某甲的行为进行制止,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随即将该二人打伤。
2、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乙以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为由,向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三人各索取人民币1000元。
3、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寻某丙家门口,看见寻某丁与其哥哥寻某丙在争吵,沈某甲当场讥讽寻某丁没有用,寻某丁对沈某甲挑拨关系的行为予以制止,被沈某甲等人打伤。
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赤壁市**村*8组**汽车城的工地旁与其叔叔沈某戊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寻明发见状上前指责沈某甲不应该与其叔叔打架,被告人沈某甲当场朝寻某戊的胸口打了一掌,同时言语威胁寻某戊。
5、2010年,被告人沈某甲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建设一栋五层的商住楼,随后修建一条水泥路方便进出。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以进出使用水泥路为由,向外来户石某某、何某某二人分别索取人民币2000元。
6、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万某某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高铁桥下取土,被告人沈某乙以万某某所取的土是自己曾经堆放为由,强行向万某某索取人民币600元。
7、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万某某来到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高铁桥下取土,被告人沈某乙仍以万某某所取的土是自己曾经堆放为由,再次强行向万某某索取人民币600元。
8、2017年初的一天,为方便自己位于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的胶厂接水管,被告人沈某甲安排施工人员在村民陈某某家主水管处私自开口,当场被陈菊林制止,沈某甲随即对陈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恐吓,最后强行将水管接通。
9、2018年3月20日,洪某某因雇请被告人沈某丙做工,被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因言语不和,沈某丙与洪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沈某丙电话邀约被告人沈某乙过来帮忙,被告人沈某甲途经沈某丙家门口,立即与沈某乙一起对洪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然后要求洪某某向沈某丙赔礼道歉,洪某某在向沈某丙赔礼道歉后,才得以离开。
10、2018年3月份,魏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三人准备将屋门口的场地扩大,方便车辆进出。被告人沈某乙以协调关系为由向该三人索取人民币800元。
11、2018年6月底,村民龚某某、宋某某向赤壁市环保局举报被告人沈某甲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经营三家污染企业,影响到该组村民正常生活。赤壁市环保局经过调查核实,将相关企业予以查封。被告人沈某甲分别上门到龚某某和宋某某家里,对该二人进行威胁、恐吓。
二、敲诈勒索罪
2010年,乔某某与沈某乙口头约定,乔某某承租位于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高铁桥旁一处土地,用于开办养猪场,租金为人民币24000元,期限为70年。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丙以乔某某的养猪场进出便道侵占自己的土地为由,向乔某某索要土地转让费人民币2万元,并声称不给钱就将该便道堵死,后经沈某乙协调,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7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乔某某向沈某丙支付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转让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宋某某、任某某、洪某某、寻某丁、周某某、沈某丁、刘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李某某、洪某某、廖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寻某乙、寻某甲、寻某丙、陈某某、石某某等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沈某乙、沈某丙、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附:
1.被告人沈某乙、沈某丙、沈某甲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