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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路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路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环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路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3日两次退回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下半年,济青高速改扩建工程淄博段途径淄博市周某某城**街道办事处**村,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以**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征地范围内的电缆线、管道挖断为名索要赔偿,三人多次阻挠**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同年12月6日,**村党支部委员沈某丁从周某某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领取71625元补偿款,并陆续发放给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其中,被告人沈某甲共分得10567.5元、沈某乙共分得17142.5元、沈某丙共分得15147.5元。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断电缆线、管道之后产生过多的浇地费用为名,多次阻挠**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索要补偿。同年12月2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9000元“浇地补偿款”给**村党支部委员沈某丁,沈某丁支付给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各2500元。

3、2017年春天,被告人沈某甲在**建设有限公司清理施工现场树木时予以阻挠,向**建设有限公司索要了3200元“树苗补偿款”及1000元“垫土款”。

4、2017年春天,被告人沈某乙以施工现场影响其小麦播种为由阻挠**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向该公司索要了2500元“青苗补偿费”。

5、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在已经获得浇地电缆线、管道补偿的情况下,再次至施工现场阻拦**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索要“浇地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填土费”等不合理补偿共计32000元。其中被告人沈某甲索要10000元、被告人沈某乙索要14000元、被告人沈某丙索要8000元,后因**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到条等书证、证人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沈某甲:1347551****沈某乙:1980616****沈某丙:1364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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