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2018年9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20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甲与同案人柳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华(在逃)、刘某幸(在逃)等人一起商量,预谋通过用以沈某甲的身份办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在获悉有大笔资金汇入该银行卡后,由沈某甲挂失予以冻结,伺机对资金所有人进行要挟勒索好处费。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沈某甲经涉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与涉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一同到深圳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支行以沈某甲身份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号为621********,民生银行卡号为622********的银行卡,后沈某甲将该上述银行卡交给李某甲使用,获取好处费人民币780元。
同年6月24日,香港客户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比特币交易,杨某某并通过银行转账购货款人民币9990000元至黄某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陈某乙洪名下浙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账号(卡号62*********)。被害人黄某某则通过交易软件whatsapp与香港女性客户Marry(身份不明)联系要购买比特币,并让陈某乙洪将购货款人民币10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Marry提供的银行账户(即上述沈某甲办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设及民生银行卡账户)。
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接收到银行客服交易短信提醒有上述大笔资金汇入其银行卡后,遂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将该两张银行卡办理挂失冻结,将其中尚未转走的资金人民币共8000****元予以冻结,致使黄某某的汇款无法转帐到客户手中。次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得知银行卡户主系沈某甲的有关信息后,主动到潮阳区**街道**酒店找到沈某甲协商,要求其将银行卡办理解冻。沈某甲和柳某某则要挟黄某某,经讨价还价,最终被害人一方因急需资金正常周转,被迫答应给付沈某甲等人120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沈某甲等人才答应办理解冻。
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向林某某请教如何处理这120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且不负法律责任。林某某在明知上述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帮忙通过电话咨询律师起草“擅自使用账户补偿协议书”及教唆沈某甲重新开立银行账号并将资金转走等方式企图帮助沈某甲掩盖上述资金的来源,以达到帮助沈某甲等人获取好处费且不负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后林某某将苏某乙生沈某甲将该协议书拿给黄某某并要求其签名确认,但黄某某拒绝签署并报警。被告人沈某甲遂于酒店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及流水、协议书、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贝某某、李某乙、蔡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吴某甲、沈某乙、吴某乙、莫某某、苏某乙生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某,同案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系某某,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某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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