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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沈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李某某因盗窃于2018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茶山镇**村**街**号**塑料五金厂门前路段盗窃被害人钟某某的一部棕黄色五十铃牌货车油箱中的柴油约80升(价值491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茶山镇**路路段盗窃被害人肖七二的5台链式挖掘机、1台挖掘机拖车油箱中的柴油共约1250升柴油(价值约7675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嫌疑人沈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茶山镇**工业园**路段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重型货车(粤P56****)油箱的柴油约800元的柴油(价值798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工业园**路**电子厂路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货车油箱中的柴油约406升柴油(价值约2492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23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石碣镇**电信大楼后面停车场处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洒水车油箱中的柴油约6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约368元)。

6、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沈某乙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石碣镇**路**号的盗窃被害人常某某的豫A97****的红色三一货车柴油,被盗柴油300升(价值人民币1890元)。

7、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沈某乙驾驶一部黑色日产汽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医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货车(东风乘龙牌,车牌号码粤BP8****,蓝色车身)油箱柴油约120升(价值约75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盗窃用汽车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沈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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