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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甲、刘某甲等4人盗窃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沈吉湖,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巷**号。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外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路**横**号。2018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路**横**号。2018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路**横**号。2018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分合合窜至饶平县黄冈镇、汫洲镇、新丰镇及福建省诏安县实施多宗盗窃。

    1、2018年5月31日7、8时左右,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黄冈镇城南田家炳中学附近一小卖部门口,发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女庄摩托车,由许某某“望风”,沈吉湖对该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该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林某乙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48元。

    2、2018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黄冈镇新合老培英幼儿园门口后,由刘某甲“望风”,吴某某对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叶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27元。

    3、2018年8月21日19时多,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汫洲镇华荣西饼面包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面包店门前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推至汫洲农业银行后面的新市场里,用随身携带的“T字撬”将该摩托车锁撬开,实施盗窃,后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邱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75元。

    4、2018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驾驶沈吉湖的摩托车窜至汫洲镇永福寺内,由吴某某负责望风,沈吉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罗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82元。

    5、2018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窜至黄冈镇六号路县交通局的停车场内,由吴某某负责“望风”,沈吉湖对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郑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874元。

    6、2018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 “外省”(无法查证)窜至被害人林某丙位于汫洲镇汫和居委会后宫路新市场西侧的家门前,由吴某某与“外省”负责望风,沈吉湖对林某丙停放该处的一辆灰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林某丙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14元。

    7、2018年9月19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至汫洲镇汫西居委会育新幼儿园门口,吴某某负责望风,沈吉湖对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麦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355元。

    8、2018年9月29日3时左右,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窜至新丰镇好日子小区,沈吉湖、吴某某对被害人詹某甲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和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银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詹某甲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86元;张某乙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431元。

    9、2018年10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窜至汫洲镇友和国际码头往北面的进水闸边上的空地,由沈吉湖“望风”,吴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黄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52元。

    10、2018年10月21日0时多,被告人沈吉湖驾驶女庄摩托车至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华林怡景小区,沈吉湖对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小区里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张某丙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28元。

    11、2018年11月9日6时左右,被告人沈吉湖、张某甲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窜至新丰镇幸福里小区,由张某甲望风,沈吉湖、吴某某对被害人詹某乙停放在该小区里的一辆白色摩托车和被害人詹某丙停放在该小区里的一辆黑色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詹某乙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57元;詹某丙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13元。

    12、2018年11月15日4、5时,被告人沈吉湖、张某甲、刘某甲伙同吴某某窜至福建省诏安县南洋新加坡小区及武夷名仕园小区,沈吉湖、刘某甲、张某甲和吴某某对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南洋新加坡小区里的一辆紫色女庄摩托车、被害人沈某丙停放在南洋新加坡小区里的一辆灰色女庄摩托车和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武夷名仕园小区里的一辆灰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沈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38元;沈某丙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653元;张某丁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55元。

    13、2018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沈吉湖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窜至汫洲镇汫平居委会永平巷靠近兴平市场附近的服装店门口对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朱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64元。

    14、201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汫洲镇汫洲第二中学门口,林某甲负责望风,吴某某对被害人林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实施盗窃,后将所盗摩托车予以销赃。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林某丁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674元。

    15、201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沈吉湖步行至黄冈镇新合生活市场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戊停放于该处门口的一辆银色女庄摩托车,遂对该摩托车实施盗窃,在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因林某戊被盗摩托车由于无法提供被盗窃摩托车的相关详细材料,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决定中止鉴定。

    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T字撬和一字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叶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5.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分分合合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吉湖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吉湖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雄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吉湖、刘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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