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7********,藏族,专科文化,群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村**村**号,住凉州区**街**街**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九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8********,藏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镇**村**村**号,住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93********,藏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吉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96********,藏族,专科文化,群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乡**村**村**号,住凉州区**街**街**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98********,藏族,专科文化,群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街**村**号,住凉州区**学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九某某、班某某、沈某某、吉某某、完某某、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在凉州区**街**街西口,被告人班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后,班某某到**酒吧取菜刀一把,与被告人九某某、完某某、卓某某返回**街西口,班某某手持菜刀威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沈某某、吉某某二人闻讯来到现场后,沈某某用手机殴打张某甲头部,九某某从班某某手中夺过菜刀,用刀背击打张某甲头部,吉某某打张某甲脸部两耳光,致张某甲受伤。被害人李某某闻讯到达现场后,与完某某撕打在一起,完某某用脚踢踹李某某腰部,吉某某打李某某面部两耳光,李某某摔倒后,并用脚踢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站起来后被卓某某用手推倒在地,后沈某某持从**酒吧取的链条锁殴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刘某某闻讯到达现场后,手持腰带与沈某某相互乱打,沈某某用链条锁殴打刘某某头部,吉某某在刘某某脸部打几耳光,致刘某某受伤。随后沈某某发现张某乙用手机录像,固定证据,遂用链条锁在张某乙脸部打一下,张某乙手机落地后,被沈某某捡起,张某乙踢了沈某某一脚,沈某某将张某乙手机砸毁。班某某又从沈某某手中夺过链条锁殴打路人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受伤。2019年9月4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头皮血肿、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刘某某头皮血肿、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8日,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华为牌nova 5i型手机的价格为18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九某某、班某某、沈某某、吉某某、完某某、卓某某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2月24日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九某某、班某某、沈某某、吉某某、完某某、卓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九某某、班某某、沈某某、吉某某、完某某、卓某某六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康
(院印)
附:
1.被告人九某某、沈某某、班某某、吉某某、完某某、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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