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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行医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住广西钟山县**镇**。因涉嫌非法行医罪, 2019年11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某某,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在钟山县**镇经营**牙医诊所。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和2013年6月2日被钟山县卫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为他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8日被钟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019年11月22日沈某某无视钟山县卫生健康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监督,继续无证为牙痛患者韦某某开展诊疗活动,当场被钟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医疗物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钟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盘家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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