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住南部县**镇**街**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在“AAA阿青”、“A指挥”处以正品香烟半价购买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假烟,后沈某某按照正品香烟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77383元。2019年1月23日,南部县烟草专卖局从沈某某的小卖部及旅馆查出香烟216.3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216.3条香烟进行真伪鉴定,除92mm玉溪1条系真品卷烟,其他均是假冒国产卷烟。经鉴定,以上假冒香烟零售价值价格为62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假冒香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恩春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8762****。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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