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4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2********,汉族,文盲,农民,住泗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泗洪县**乡**村**组自己家菜园地内种植大烟901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种植的大烟为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0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实施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呈
检察官助理:李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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