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狩猎案)_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2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房县**乡**村**组**湾山林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7只,其中野猪2只、黄麂子2只、毛冠鹿2只、狗獾1只。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上述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网设备(照片);2.证人方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  付  扬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