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涟源市**镇**国有林场**工区宿舍。曾犯诈骗罪,2005年10月9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22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在涟源市龙山国有林场通过放置捕兽铁夹、套绳的方式多次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红腹锦鸡3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1只,花白竹鼠2只,小麂2只,鼬獾1只。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涟源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专家鉴定的10只动物中,其中3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1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2只花白竹鼠,2只小麂和1只鼬獾。
2020年2月21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龙山国有林场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向民警主动投案。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的家人主动向本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缴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26400元,鉴定费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沈某甲、x、戴小朋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系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动退赔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增华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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