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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在大竹县石子镇吉星村3组河流段捕鱼,捕得鱼类29条。后被大竹县公安局石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某、涉案人员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茂国联系电话1818018****。

2.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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