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文盲,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曾因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1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沈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约至沈大高速公路营口南收费站附近,见面后沈某某采取拖拽等方式强行将邓某某拖入其车内,随后驾车将邓某某带至鲅鱼圈区山海公馆1806号房间,并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限制邓某某人身自由。2020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邓某某趁沈某某外出逃离山海公馆1806号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成志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大伟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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