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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小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结伙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讨要债务,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在桐乡市**街道**路**号浙江**有限公司**室看管,后涂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到场向被害人朱某某讨要债务。后被告人沈某某结伙陈某某及涂某某、罗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非法控制在上述浙江**有限公司**室和桐乡市**街道**村**号被害人朱某某家中进行看管,并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要债。直至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归还欠款后被害人朱某某得以被释放。被害人朱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长达84小时。

2、2017年7月的一天傍晚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结伙史某某、倪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讨要债务,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找到被害人朱某某。因被害人朱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沈某某结伙史某某、倪某某、赵某某将其强行带上汽车后连夜带回桐乡。次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街道**地**幢**单元**室进行看管。被告人沈某某在该处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某长达10日,后被害人朱某某趁沈某某酒后睡着之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截图、借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伙史某某、涂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结伙他人,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二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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