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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路**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程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甲,注册地杭州市下城区世嘉新座**幢**室,实际经营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丽景国际中心**幢**室,设城北和转塘两个营业部。2015年3月,被告人沈某甲入职程信公司,被程某甲任命为经理,实际担任程某甲助理,后于2016年被任命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人事招聘等工作。

程信公司成立以后,程某甲即开始聘用被告人沈某甲为公司经理、副总经理,聘用姚某甲(另案处理)为行政人员,丰某甲、章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聘用程某丙、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财务人员,以程信公司为平台,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推销承兑汇票业务和汽车租赁众筹业务等为名,以年化利率8%-11%不等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资金归集于程信公司账户,设立资金池,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和投资、经营使用等。2019年3月,程信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止兑付,终止运营。

经统计,自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程信公司共向356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约1.75亿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至案发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约3027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沈某甲自境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工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理财咨询服务合同、业务规范承诺书、银行交易记录、投资人报案材料、起诉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蔡某甲、钱某甲、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及同案犯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光盘、投资人统计表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伙同他人,破坏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  强

代理检察员:徐霞松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投资人情况汇总表;                                                           

3.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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