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营**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以来,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7.2亿余元。

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在**资本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967万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青果

检察官助理:任树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39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