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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1997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值班律师顾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是位于建水县**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的**山35亩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权证于2008年4月1日颁发,上面载明了主要树种为柑橘,林种为经济林,林地使用期70年,终止日期2077年7月30日。沈某某栽种了几年柑橘后因价格不好就没继续栽种柑橘树,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部分林地栽了几年农作物,部分林地栽了桉树。

2011年开始,沈某某在明知杨某某、白某某要栽种象草的情况下,依然将该林地陆续租给杨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栽种象草。杨某某、白某某在林地上大面积种植象草和少部分蔬菜。经鉴定:沈某某占用林地面积24.62亩(注:岩裸率为30.2%),前期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薪炭林,现种植象草。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己发生改变,造成原有地表植被己被破坏。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到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明知地块是林地且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17.185亩用于自己和他人栽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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