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住该区**乡**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因要向沈某乙借钱来到沈某丙放家吵闹,被民警带离制止。2020年9月6日10时左右,沈某甲未经允许翻墙进入沈某丙放位于株洲市芦某某**乡**村的家中,要跟沈某乙借钱,声称如果不借,就杀死沈某丙放一家人,后沈某丙放一家人将其赶出门外。沈某甲在院子外扬言出来一个杀一个,并且从附近一卖肉摊拿来一把菜刀放在手上。当沈某丁过来劝其回去,在沈某丙放开门让沈某丁进来时,沈某甲欲冲进去,沈某某准备上前挡住沈某甲不让进门,沈某甲持刀砍了沈某某的额头。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沈某甲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照片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破案经过、提起笔录、办案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沈某乙、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沈某甲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杰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起诉书、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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