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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从外婆家饮酒回来,因想起本村唐某甲打了其母亲方某某,一气之下去找唐某甲理论。被告人沈某某来到唐某甲的家门口,用脚强行踢断唐某甲大门门拴,进入唐某甲家里,对唐某甲的母亲旷某某实施了殴打。经法医鉴定,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要求就非法侵入住宅一事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派出所遂对被告人沈某某依法拘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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