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合肥市蜀山区**镇**街**号(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沈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镇**街**号经营水产和杂货店铺,其间也非法贩卖气枪铅弹牟利。2019年2月2日,沈某某以335元的价格将10包共计902发气枪铅弹贩卖给周某某(已另案起诉)。后周某某将该10气枪铅弹全部送给汤某某(已另案起诉)。2019年8月24日,公安机关从汤某某的住处查获了该10包铅弹。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位于店铺楼上的住处查获气枪铅弹1141发。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认定上述2批铅弹均为4.5mm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5.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气枪铅弹计2043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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