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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121195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协会原秘书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本因案,2018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起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协会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200元,为徐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徐某某所送香烟卡,共计中华香烟200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华为P9手机2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受孙某某所送三星S8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物手机

2.书证:刑事判决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聘书、工资单等书证;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相关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应君

             二○二○年八月二十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只、人民币12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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