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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将从他人处低价进得的假茅台酒以969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彭某某、马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每瓶969元的价格陆续向被害人彭某某销售白瓶版假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6420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马某某销售白瓶版假茅台酒30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每瓶969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彭某某销售白瓶版假茅台酒30箱(每箱6瓶)、以每瓶2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彭某某销售蓝瓶版假茅台酒13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9420元。2019年3月12日中午,彭某某按照约定到被告人沈某某居住的本市拱墅区上**小区地下车库拿货,并当面支付给被告人沈某某现金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某在给彭某某车上装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43箱假茅台酒、现金50000元人民币、沈某某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现金5000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经贵州茅台(白酒)检测实验室抽样鉴定,被扣押的假茅台酒与茅台公司产品特征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抽样提取笔录;

6.贵州茅台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贵州茅台(白酒)检测实验室真伪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8758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媚 

2019年11月21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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