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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上,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辅助班碳粉准备作业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在进入含有氮气的槽罐车内工作时死亡。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期间,作为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张某甲、张某乙考虑为窒息死亡。

    被告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已赔偿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362375元,赔偿张某乙近亲属人民币1397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江阴**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江阴市**钢铁有限公司“3.3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劳动合同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生产、作业负有指挥和管理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817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号**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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