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西津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6月23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又因赌博,于2020年2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接受吸毒人员邝某的委托到广西玉林市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8月11日和12日,邝某共向沈某某支付开销路费1000元、冰毒款6000元,另外还出借现金2000元给沈某某。8月12日,沈某某伙同杨某平(另案处理)从赣州市龙南汽车站坐车到广州,13日再从广州转车到广西玉林市。8月13日晚上,沈某某在广西玉林市向杨某平的朋友陈某(绰号**)购买冰毒10克和海洛因4克,价格分别为550元/克和600元/克,为此沈某某支付毒品款7900元。8月14日,沈某某伙同杨某平在广西玉林市将购买到的冰毒和海洛因混在茶叶中,使用捡来的袁某荃身份证冒充袁某荃的身份通过快递将毒品寄回赣州。8月16日,沈某某、杨某平两人在赣州市章某某**路**号**驿站内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民警还在快递包裹里查获冰毒和海洛因。经称重,冰毒重9.04克,海洛因重2.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杨某平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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