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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携带毒品从镇康县**镇乘坐民途出行网约车(车牌号为云******)前往昆明。同日18时30分,当被告人沈某某乘车途经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一个黑色密码箱里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70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燕宾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光盘6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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