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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8********,蒙古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德州市陵城区**皮革厂厂区内地磅处由西向东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碾压,致使被害人邢某某死亡。经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死亡。

2020年1月15日8时许,办案民警在德州市陵城区**皮革厂内将沈某某抓获。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6.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积极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

检察官助理:宋冬芳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其住所,联系方式:159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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