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2010年6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一百元;2019年3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并追缴人民币三十元;2019年10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严佳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郭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以及刘某、王某某、顾某某(均已判决)等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南浔区**镇**乡下**、**高速出口附近一农户家等处,多次纠集龚某某、胥某某、高某某等多名赌客,以麻将“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多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沈某某非法获利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王某某、顾某某以及郭某某、梁某某龚某某、胥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被告人沈某某的前罪刑事诉讼之漏罪,故对前罪和本案涉及之罪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湖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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