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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9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男, 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2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幢**室。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2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7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分别在本市吴某某**新村**幢***室及本市吴某某**酒店公寓**室内,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摸筒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共十一场并从中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2 800余元。其中,沈某某负责联系场地、抽头、望风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市吴某某**新村**幢**室组织谢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摸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100余元。

2、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谢某某、费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400余元。

3-4、2020年10月18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谢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2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 600余元。

5、201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谢某某、费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 000余元。

6、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在本市吴某某**酒店公寓***室内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000余元。

7、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点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500元。

8、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点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000元。

9、2019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点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 000元。

10、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点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200元。

11、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同一点组织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多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 000元。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聚众赌博十一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有赌博劣迹,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敏

检察官助理:乐乐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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