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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贪污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2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云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保管员,住曲靖市麒麟区**路**栋**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涉嫌贪污罪被陆某某监察委员会政务立案调查,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并由陆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因欠银行及朋友债务,利用其担任云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仓库保管员身份,以公司领导安排其处理所保管的废旧钢铁须收取定金为由,于2020年3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收取与云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废旧钢铁收购商袁某某支付的定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在袁某某的多次催促下未经公司同意,利用其仓库保管员身份及职务便利,私自安排袁某某于2020年8月8日、8月9日分两车将云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云南**厂老厂大礼堂库房内及厂区一工段库房内净重共计112.03吨的价值人民币280075元的废铁包块运出。后被袁某某销售获利。案发后,陆某某监察委从袁某某处追缴了人民币152920元,被告人沈某某其亲属代为退缴了人民币127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图、营业执照、沈某某2018年劳动合同书、沈某某个人简历、云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分工、营业执照、仓库管理制度、定岗明细表、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门卫制度、门岗人员工作标准、情况说明、入库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指定管辖、立案等材料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伏权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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