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沈丹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6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4日、2019年11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3月24日、2019年11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分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丹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沈丹露先后6次在定海区嘉海四季宾馆附近路边,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7克贩卖给吴某某,共获毒资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丹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丹露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曙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注:
1.被告人沈丹露现监视居住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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