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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3********,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与刘某某电话约定在本区前川街金紫里97号2单元501室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地点将透明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其中2颗送给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报酬,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刘某某处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0.5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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