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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路街道**村**号,现住址为青岛市城阳区**路**号5户,个体。2019年3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3日、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孙某甲来到被告人沈某某家中以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冰毒约0.3克。孙先锋刚离开被告人沈某某家,李某某联系孙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孙某甲800元钱,孙某甲遂返回被告人沈某某家中,并通过微信转被告人沈某某800元,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冰毒0.7克,后孙某甲将冰毒送到李某某的家中。

2018年11月6日,李某某联系孙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孙某甲900元钱,其中100元为打车费。孙先锋联系被告人沈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沈某某800元钱,后被告人沈某某将一袋0.5886克的冰毒粘在一个喝完的牛奶盒上并放于李沧区**馨苑三区北门**推拿店门口附近的台阶上,后孙某甲取走在将冰毒送给李某某时并民警查获。2019年3月16日晚,民警在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沈某某时,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11包,经去包装袋称量共计10.23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5月3日,毕某甲联系毕某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毕某乙500元钱,毕某乙又联系戴某某帮忙购买,戴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5克冰毒。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毕某甲联系毕某乙购买冰毒,后毕某乙又联系戴某某帮忙购买,戴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5克冰毒。
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毕某甲与毕某乙联系被告人沈某某购买冰毒,后毕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3克冰毒。
2019年3月5日,戴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4克冰毒。
2019年1月31日,戴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4克冰毒。
2019年1月份的一天,任某某联系孙某乙购买冰毒,孙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9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8克冰毒。

2019年3月10日,孙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6克冰毒。

2019年3月13日,孙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买0.6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贩卖毒品11次,共计15.92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戴某某、毕某甲、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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