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现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永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镇**村**社村民沈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遂对其跟踪布控抓获,查获黑色膏状毒品可疑物两块,净重49.93克。经鉴定,检材中均检出鸦片生物碱可卡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现查明:2019年8月沈某某向在我县居住的东乡籍男子韩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55克。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先后给我县吸毒人员魏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 提供有价值线索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至二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慈瑞通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