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阿**”),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吸毒人员邓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广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沈某某托购毒品,后被告人沈某某在肇庆市四会市**附近的养猪场容留邓某某、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5日,吸毒人员邓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广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向被告人沈某某托购毒品,后被告人沈某某在肇庆市四会市**附近的养猪场容留邓某某、丁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17日,吸毒人员邓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广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向被告人沈某某托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去到肇庆市四会市**村向“野人”(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肇庆市四会市**附近的养猪场容留丁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自制吸毒玻璃壶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彦
检察官助理 谭双双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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