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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4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无业,住遂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6月23日22时许,在雷州市附城镇糖厂路路口附近处将2小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沈某某持有的3小包毒品及黄某某持有的2小包毒品。经称量,被查扣的5小包毒品净重为0.3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5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5小包毒品、1部手机、毒资200元为物证;2. 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8.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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