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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宾川县**镇**公路**村路段向梁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宾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沈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涉案毒资现金人民币1460元,从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坐垫下方查获塑料薄膜和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81克;从梁某某身上查获卫生纸包裹的冰毒可疑物片剂1包,经称量净重0.96克。经鉴定,沈某某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梁某某持有的毒品冰毒可疑物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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