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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贩卖毒品、强奸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8〕7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2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广西合浦县**镇**巷**号门前路段将0.14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廖某某身上缴获刚购得的毒品海洛因0.11克,从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涉案手机—台。

201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邓某某、范某某(以上二人在逃)、廖某某等人经密谋后到合浦县**镇中心校操场,强行将陈某某、邹某某分别挟持上摩托车搭至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后山山塘内一间废弃屋内分别对陈某某、邹某某实施轮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奸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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