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广西合浦县**镇**巷**号门前路段将0.14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廖某某身上缴获刚购得的毒品海洛因0.11克,从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涉案手机—台。
201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邓某某、范某某(以上二人在逃)、廖某某等人经密谋后到合浦县**镇中心校操场,强行将陈某某、邹某某分别挟持上摩托车搭至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后山山塘内一间废弃屋内分别对陈某某、邹某某实施轮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奸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廖东军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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