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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1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路**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虚构能通过中国**的高层人士承揽到陕西**相关项目,并通过该项目赚取巨额利润,诱骗被害人姚某某为该项目进行投资。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与姚某某签订一份双方合作协议,商定共同开发陕西**项目,由乙方姚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200万元。由甲方承接陕西**相关项目,引领项目发展。协议上分别有沈某某与姚某某的签名。后姚某某分六次陆续将180万元交给沈某某,并将一辆“斯巴鲁”牌轿车抵20万元投资款交与沈某某,但沈某某未将180万元用于项目的启动,而是私自用于偿还自己的高利贷及他用,并对姚某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后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该项目一直未正式运作,“斯巴鲁”牌轿车也未被沈某某用于公司的项目的运作,而是转给他人使用,就将该车要回。在姚某某的发现上述以情形,进而对沈某某所说的项目产生怀疑时,沈某某道出了180万元的去向,而后虽向姚某某承诺归还投资款,但一直拖延,后沈某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2013年4月1日被害人姚某某报案。

2、2011年3月26日,苏某某以的全款(123800)元购买了一辆黑色大众牌朗逸汽车(经评估评估价值67190元),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2日,苏某某与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将车放在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公司对外租赁车辆,并约定车辆营运租金的85%作为苏某某的收益,公司提留营运租金的15%作为管理服务费。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在本市做装修工程,租车用于购买装修材料,从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月租金5000元的价格租赁该辆陕A****T的黑色大众牌朗逸汽车,约定租期一个月。公司核实沈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执照,留存了证件复印件,与沈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协议上加盖了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当日,沈某某办理了虚假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冒用车主苏某某之名,谎称急用钱想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与胡某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以陕A****T的黑色大众牌朗逸汽车为抵押物,向胡某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如一个月后还不了钱,就将该车过户给被抵押人胡某某。

租赁期届满,沈某某以继续用车为由,使用该汽车,但一直未付租赁费。同时也没有与胡某某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2014年9月19日。车主苏某某根据汽车的GPS信号找到该车,并报案。破案后车辆被追回并发还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移交案件通知书; 

2. 抓获证明;

3.合作协议、租赁合同;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7.户籍证明;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5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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