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园**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室曹某甲(男,62岁)住所内,以托人帮曹某甲的妻子从国外带抑制肿瘤的特效药为由,从曹某甲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3400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应寺检查站被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退赔曹某甲经济损失,曹某甲对被告人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曹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诈骗老年人财物,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园**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