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75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花园对过**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手机分别创建“**群”和“**老友坑”网络赌博微信群,多次组织群内成员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内蒙麻将”和“**填大坑”、“**麻将”APP分别以推倒胡麻将玩法、填大坑玩法进行赌博, 共计抽头渔利38910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453241.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世胜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