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起,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内发送“低价出售油卡、电话卡”的广告信息,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胡某甲的朋友周某某在微信上看到该广告之后告知给被害人胡某甲,后被害人胡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沈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没有货源,交易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用拖延等方式应对,骗得被害人胡某甲萍人民币3630元。
2、2018年12月31日被害人田某某在微信上看到被告人沈某某发送的广告之后,与被告人沈某某取得联系欲购买油卡,被告人沈某某采用前述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田阿利人民币4400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回以上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财付通转账记录、收条、委托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8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某某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婕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证据1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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