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9********,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小区**幢**室,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大街**号**集团**员工宿舍。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丁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代办电焊工证的虚假消息,以收取押金的名义,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46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24日、29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成秀芹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江都区**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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