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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4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沈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号**小区**号房,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高额度贷款为名,向被害人收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征信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材料,再交由“施某某”(绰号,另案处理)代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名为“快贷”的贷款业务,待中国建设银行审核发放贷款到账后,沈某某利用POS机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贷款。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沈某某通过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史某某、李某甲、某某乙、某某丙、苏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农某某、梁某某、谢某甲等13人银行卡内的贷款共计人民币703200元。后沈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日常挥霍。2019年6月29日,沈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快贷业务简介、关于建行南宁江南支行客户快贷被盗刷的情况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某某戊、李某乙、某某丙、陈某某、谢某甲、梁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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