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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沈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惠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4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群内谎称有口罩出售。次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沈某某购买10000个口罩。当日29时许,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31区水口花园岗亭处通过支付宝转账22000元给沈某某。后刘某某联系沈某某拿口罩,未果。

2、2020年2月5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范某某有一次性口罩出售,于是联系范,范称不是她卖的,并将被告人沈某某的微信推荐给陈某某,陈通过微信内向沈购买2000个口罩,共计6000元。2月7日,陈某某在本市茶山镇上元村188号家里通过微信先转账4000元沈某某。后陈某某联系沈某某拿口罩,未果。2月28日,沈某某退回4000元给陈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3、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群内谎称有口罩出售,被害人孟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房通过微信联系沈购买10000个口罩,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31950元给沈。后孟某某联系沈某某拿口罩,未果。

2020年2月25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缴获一部苹果8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数据光盘,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物证一部苹果8手机,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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