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酷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8月20日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沈某某编造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消除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的谎言,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商业大学等地点多次通过微信、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方式向沈某某转账,共计35570元。2020年8月19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沈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怡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580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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