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因欠亲友大量债务和欠高息借款无力偿还,在经人介绍帮被害人乔某某网络贷款挣佣金的过程中,沈某某帮助乔某某网络贷款4000元,收取了1300元的“点子费”。在乔某某提出如何在网上贷款时,沈某某提出可以教她,要收取乔某某1万元的“学费”。在沈某某教乔某某网贷的方式后,乔某某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以pos机刷卡的方式向沈某某交了1万元的学费,后乔某某提出不想学网贷要求沈某某退款,被告人沈某某以编造其资金套在其他地方及银行卡被法院冻结,需要钱来处理,待其资金缓解后偿还乔某某为由,向乔某某“借钱”。乔某某为了从沈某某处要回之前的“学费”,自2018年5月至12月,先后十余次通过微信转账和以pos机刷信用卡等方式,共“借”给沈某某29500元。被告人沈某某将以上共计408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和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退还乔某某40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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