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梁某某,后沈某某以虚假身份信息与梁某某网恋,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后,以购房、买相机等为由,多次骗取梁某某共计人民币89000余元。2020年6月13日,沈某某退还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陈 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